廊坊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廊坊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廊坊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十三條措施》(〔2023〕1號),充分發揮好政策引導作用,按照《廊坊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算力券”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名稱解釋〕

                                                  算力券是指為了進一步促進算力資源消費,由政府向算力的使用方免費發放的一種權益兌換憑證。

                                                  算力服務是指算力供給方提供給算力需求方使用的計算、存儲資源,以及為適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術支撐服務。主要為開發人工智能產品(系統、算法、解決方案、模型孵化、科研創新等)提供訓練、推理、測試驗證、應用服務、數據存儲等服務。

                                                  創客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但入駐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且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項目的創新主體。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推進算力賦能產業發展,建立以算力券為核心的結算機制,幫助算力使用方降低算力成本,規范算力券申領、使用和管理流程。

                                                  第二條?原則。算力券的申領、使用及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按需領取、依規使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算力券的使用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

                                                  第三條 資金來源。算力券資金來源為市財政預算資金,專項用于發放算力券。

                                                  第四條?資金規模。算力券規模每年發放不超過1000萬元,視市財政預算安排調整。

                                                  第五條?管理費用。算力券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算力券制作費、印刷費、培訓費、專家費、評審工作費等。管理費用在市發改委工作經費中列支,據實結算。

                                                  二、支持條件

                                                  第六條?算力供給方條件。算力供給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廊坊市域內注冊的具備人工智能計算能力并提供算力服務的機構或企業;

                                                  (二)可為算力需求方提供人工智能算力、存儲資源,擁有適配算力的技術支撐,具備開放服務能力、賦能行業發展的普惠性;

                                                  (三)其算力相關設備屬于機構或企業自有,且系統算力規模原則上應不低于80PFLOPS(按照FP16計算)。

                                                  由市發改委組織專家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核合格后方可成為算力券支持的算力供給方。

                                                  第七條?算力券支持對象條件。凡與算力供給方簽約并使用算力的企業、創客、科研機構及高校等各類主體均為算力使用方,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廊坊市人工智能算力券支持:

                                                  (一)工商注冊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市的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或入駐廊坊域內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創客;

                                                  (二)無不良征信記錄;

                                                  (三)與合作的人工智能算力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等利益關聯關系。

                                                  三、算力券獎勵標準

                                                  第八條?獎勵標準。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在《廊坊市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十三條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我市的企業、科研機構,給予一次性50萬元算力券獎勵;

                                                  (二)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聯合公共算力服務平臺,參與承接國家、省級人工智能重大產業化項目、“揭榜掛帥”項目、“卡脖子”技術攻關項目,對于申報成功的項目牽頭企業或機構,按照算力成本的6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算力券;

                                                  (三)支持企業、創客、科研機構、高校等使用本地算力服務平臺,按照使用算力資源費用的5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算力券;

                                                  (四)同時滿足兩項獎勵條件的,按照最高標準項實施,每個單位每年享受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算力券。

                                                  四、申領使用程序

                                                  第九條?發布申報通知。市發改委定期發布算力券申報通知,公布申報條件、申報方式和程序、申報提供資料等。

                                                  第十條?提交申領資料。算力使用方根據算力券申報通知,填寫《廊坊市算力券申請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報送縣級發改部門,申領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和項目情況介紹、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未獲得其他上級財政資金的相關智能算力補貼承諾書、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新注冊企業除外);

                                                  (二)創客提供入駐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協議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創新項目情況介紹、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未獲得其他上級財政資金的相關智能算力補貼承諾書;

                                                  (三)科研機構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研發人員清單、研發課題介紹、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未獲得其他上級財政資金的相關智能算力補貼承諾書;

                                                  (四)高等院校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使用算力需求介紹、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未獲得其他上級財政資金的相關智能算力補貼承諾書;

                                                  (五)算力使用方和算力供給方根據項目需要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企業、創客、科研機構和高校填報的《廊坊市算力券申請表》(附件1);

                                                  (七)征信記錄;

                                                  (八)股權結構明細,或與合作的人工智能算力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等利益關系聲明;

                                                  (九)根據有關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算力券申領??h級發改部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對申領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審查合格后形成請示文件呈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復核確認后發放算力券。

                                                  第十二條?算力券使用。算力使用方將算力券提供給算力供給方抵扣相應費用,算力供給方向算力使用方提供算力服務并開具全額發票。

                                                  五、算力券兌付程序

                                                  第十三條?兌付資料提交。算力供給方按照規定的兌付周期匯總當期服務項目資料,將算力券兌付材料報縣級發改部門審核??h級發改部門初審合格后連同請示文件報送市發改委。

                                                  算力券兌付周期為每季度一次,以通知公告為準。

                                                  算力券兌付材料包括:

                                                  (一)算力券服務項目兌付匯總表及說明,包括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成果簡述等;

                                                  (二)算力券兌付申請表(附件2);

                                                  (三)符合國家、省級人工智能重大產業化項目、“揭榜掛帥”項目、“卡脖子”技術攻關項目等批復文件;

                                                  (四)算力供給方與算力需求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提交時須審查相關原件;

                                                  (五)算力服務收費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包括算力供給方收取的算力券、資金支付憑證及發票);

                                                  (六)算力使用方對服務結果的報告或認可情況說明,并附服務結果佐證(如檢測報告、技術解決方案等)或創新成果佐證(如專利權、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佐證材料)等;

                                                  (七)承諾書(附件3、附件4);

                                                  (八)其它必要的輔助材料。

                                                  第十四條?兌付審核。市發改委按程序選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算力券兌付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工作。專家組成員應具備高級職稱,一般由五至七人組成,其中行業內的技術專家三至五名,經濟專家二至三名。由專家組推選組長一名,組長綜合專家意見后,形成審核意見提交市發改委。

                                                  第十五條?審批。市發改委對算力券兌付材料、專家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后,履行以下審批程序:

                                                  (一)按照復核結果和資金支持標準,提出算力券資金支持對象和資金安排意見;

                                                  (二)組織召開市發改委分管領導副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擬支持對象名單和資金安排意見;

                                                  (三)將擬支持結果在市發改委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天的社會公示;

                                                  (四)將公示無異議的擬支持結果報市發改委黨組會審議,審議通過后將算力券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呈報市政府。

                                                  第十六條??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和市發改委報送的資金分配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將專項資金下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六、其他

                                                  第十七條?責任與義務。市發改委作為算力券使用的主管單位,負責算力券實施細則制定,提出經費預算,宣傳培訓,組織申報、篩選審核,選聘第三方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兌付審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管等工作。各地發改部門負責對算力使用方、算力供給方提供資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并及時向市發改委報送。

                                                  市財政局是算力券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落實相關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兌付有效期。算力券兌付按財政預算年度實施,有效期為一年,過期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違規處理。?算力使用方和供給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申領、使用和兌付算力券,并自覺接受業務管理部門相關的監督檢查。算力券僅限于申領方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對提供材料不實、惡意屯券、套取財政資金的,依法依規追回算力券及已兌付資金,取消后續申領使用資格,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構成違法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廊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

                                                  附件1:廊坊市算力券申請表

                                                  附件2:廊坊市算力券兌付申請表

                                                  附件3:未獲得其他上級財政資金的相關智能算力補貼承諾書

                                                  附件4: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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